关于对鞍山新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鞍山市水利局发布时间:2023-03-16浏览次数:次
鞍水罚字〔2023〕第3号
当事人:鞍山新城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地 址:鞍山市千山区东鞍山镇前三家峪村
经查,你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本公司院内打一眼地下水井,抽取该井地下水,用于生产经营。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2万元365bet亚洲体育_365bet手机网址是多少_365系统维护
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缴纳罚款2万元,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辽宁省水利厅或 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直接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