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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政办发〔2020〕8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鞍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
        行政立法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行政立法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立法为民,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以良法保障善治,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加快推进鞍山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科学合理地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将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城市环境建设管理等重点领域急需的项目列入立法计划。实现政府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改革于法有据。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凝聚各方共识,反映人民意愿,维护群众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拓宽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坚持开门立法,健全和完善地方立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积极组织开展立法协商,让立法内容更具可操作性。

        (三)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对不适应新时期改革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和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市政府立法计划的执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立法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快执行进度,做好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起草、修订、审查、论证及协调工作。市司法局要及时跟踪了解各部门执行立法计划情况,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完善政府立法审查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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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行政立法计划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

        (一)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项目
        序号名    称
        1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制定)
        2鞍山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
        (二)待条件成熟随时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项目
        序号名    称
        1鞍山市政府诚信建设条例(制定)
        2鞍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制定)
        3鞍山市河道管理条例(制定)
        4鞍山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制定)
        5鞍山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制定)
        (三)调研论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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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名    称
        1鞍山市物业管理条例(制定)
        2鞍山市多规合一管理条例(制定)
        3鞍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修订)
        4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修订)
        5鞍山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
        6鞍山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修订)

        二、政府规章项目

        序号名    称起草单位
        1鞍山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制定)市公安局
        2鞍山市养犬管理办法(修订)市公安局
        3鞍山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修订)市公安局
        4鞍山市合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市市场监管局
        5

        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6

        鞍山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

        (修订)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7

        鞍山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

        办法(修订)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8

        鞍山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管理规定

        (修订)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