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划定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低排放区范围为建国大道以东、中华南路以西、千山中路以南、民生东路以北(含以上道路)的区域。
二、自2018年7月1日起,国Ⅲ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国Ⅲ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经批准不得在上述低排放区内通行和使用。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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