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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政办发〔2017〕153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1121日        

         

         

        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9号),设立鞍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挂鞍山市鞍钢工作办公室、鞍山市大数据管理局、鞍山市中小企业局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设置使用无线电频率、台(站)许可。

        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

        3.用能设备操作人员上岗证核发。

        4.对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5.辽宁省“专精特新”产品(技术)申报。

        6.申报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

        7.申报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

        8.印染准入公告。

        9.购置节能环保设备所得税优惠鉴证。

        10.对无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行为的处罚。

        11.煤炭经营企业依法经营检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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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炭经营企业告知性备案和年度报告。

        (二)下放的职责

        1.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2.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3.节能评估。

        4.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

        5.新型墙改材料备案证核发。

        6.煤炭经营企业告知性备案。

        7.对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行政确认。

        8.融资性担保机构备案。

        (三)整合的职责

        1.将体外循环的市中小企业局职责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协调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运输等生产要素,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等职责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加强的职责

        1.组织实施工业八大产业发展政策,推进工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2.贯彻《中国制造2025》,协调推进《<中国制造2025>辽宁行动纲要》的实施工作。

        3.加快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着力推动军民融合产业深度发展,寓军于民,促进工业由大变强。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省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有关问题;拟订工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领域的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起草相关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工业和信息化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工业八大产业发展政策措施,指导工业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三)分析工业经济发展趋势,提出调节政策建议和调控目标;负责日常工业经济的调控;监测分析工业运行态势,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工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领域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四)负责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管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拟订高新技术产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推动软件业、电子产品制造业、信息服务业及新兴产业发展。

        (六)承担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责任;组织拟订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依托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负责全市矿产品和建材行业管理工作。

        (八)推进工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宏观指导企业改革,提出非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意见;研究发展以非国有资本为主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

        (九)依法行使全市电力行政管理职责,协调电力运营中的有关问题,培育电力市场,推进新能源电站建设。

        (十)统一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十一)负责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贯彻国家、省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市智慧城市建设统筹、协调、考核、监督等工作,指导和促进智慧产业协调发展;负责组织制定全市信息化建设、智慧城市建设和大数据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制定智慧城市建设和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标准体系、考核体系和相关政策标准。

        (十二)负责推动大数据发展环境建设,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发展,统筹推动全市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推动大数据资源创新应用;负责智慧城市建设资金投资融资工作,统筹管理财政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组织协调和推进智慧城市重点领域、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工作,推动智慧城市重大项目合作;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政务信息网络、企业信息网络和公共网络环境建设,负责协调推进信息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指导协调通信运营业的发展,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

        (十三)负责承担信息安全应急协调工作,协调处理重大信息安全事件,承担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除公共电信网)的安全保障和考核工作,统筹协调推进全市信息安全工作和全市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十四)负责国防科技工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发展国防科技工业规划和政策,推进产业布局和园区建设;负责推动军工核心能力建设和计量、质量等工作;负责军队与地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重大项目的组织协调和军工单位与地方之间的服务协调工作;推进军转民、民参军有关协调工作;负责民爆器材行业管理。

        (十五)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民爆器材生产和流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地方和鞍钢合作的日常联络工作,为市委、市政府支持推进鞍钢发展提供可行性意见和决策依据;负责制定地方和鞍钢战略合作规划、推进地方与鞍钢产业、产品合作;负责地方与鞍钢资源开发合作;负责城市建设涉及鞍钢和鞍钢工程建设涉及地方的事项;协调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联络、协调驻鞍中省直企业工作。

        (十七)负责谋划与指导全市工业产业集群发展,协调全市工业园区发展布局和规划;协调解决工业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全市工业产业集群统计、分析工作;培养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十八)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国家、省支持工业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拟订促进全市工业经济、民营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措施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企业融资、创业指导、人才培训等服务平台和体系建设;拟定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及项目实施和管理;指导全市中小微企业改革和管理创新。

        (十九)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省帮助企业开拓市场的相关政策,制订我市企业市场开拓扶持政策;促进政府与企业在各领域开展合作;指导中小微企业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

        (二十)负责中小微企业、民营经济、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拟订并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监测分析发展动态,推动建立完善服务体系,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二十一)负责管理全市轻工、纺织服装、食品行业;组织实施国家、省行业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拟订全市行业发展政策、规划和地方技术标准,引导行业合理布局和产品结构调整;负责行业内招商引资;负责推进纺织服装产业集群、农副产品深加工产业集群建设。

        (二十二)开展工业和信息化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二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设28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实物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行政工作;承担委内信访、安全保卫等工作;指导委属单位做好安全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培训等工作。

        (三)综合处

        围绕鞍山振兴和产业发展,综合分析研究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形势及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建议,组织工业和信息化战略性、前瞻性课题研究,提出年度课题总体安排,组织系统调研工作;承担重要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收集、整理、发布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信息;负责政务公开、政务信息、政务宣传、舆情应对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产业政策处、行政审批处、行政权力监管服务处、营商办公室、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落实工业、信息化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系统依法行政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负责信用政府建设有关方面事项;协调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收集汇总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省产业政策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负责符合产业政策认定、工业行业准入及产品准入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做好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组织实施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指导和协调企业兼并重组、产业转移相关工作;推进鞍山市制造企业向服务型制造企业转型,负责推进全市工业设计培育发展和工业文化工作。负责本单位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相关工作,协调解决行政审批中的重大问题;对本部门履行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与服务工作。负责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五)督查考核处(财务处)

        负责委内业务工作流程优化和效能督查;负责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督查;负责上级党委、政府重大方针、重大政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负责上级领导重要指示的查办、落实及反馈;负责本部门的绩效考核工作;负责对所属单位督查考核工作进行指导。

        编报部门预决算和管理资金的使用;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委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六)工业经济运行处

        承担省市工业经济运行相关指标任务,制定和考核各相关县(市)区、开发区工业经济运行指标,监测分析工业经济日常运行,分析国内外工业形势,发布相关信息,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和近期调控目标,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有关问题;协调煤炭、石油、天然气、运输等生产要素,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承担相关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相关工作。牵头做好企业帮扶工作,组织开展本地优势工业产品推广应用工作;协助做好“小升规”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和各县(市)区、工业园区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投资与规划处(集群发展处)

        拟订全市工业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项目综合工作,负责对重点项目实施督查,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推进全市工业集群发展,协调全市工业园区发展规划,指导工业园区产业布局、定位,扶持重点产业集群发展;协调工业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负责产业集群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八)科学技术处

        组织拟订全市工业和信息产业技术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产学研联合工作;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市级新产品的认定工作;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推荐工作;负责受理省级新产品认定;指导和协调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的实施和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工作;指导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制定和质量提升工作。

        (九)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领域的能源节约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绿色制造、工业节水促进政策,协调推进相关重大示范工程,指导全市节能监察工作和工业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绿色制造促进规划和污染控制政策,推进工业绿色制造发展;组织开展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电力与新能源建设处

        参与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市电力行业规划,拟定并监督实施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全市电力行政执法与监督管理、电力设施保护相关工作;分析电力运行态势,平衡电力资源,拟定下达电力供需调控计划,协调解决电力运营中的重大问题;培育和监督电力市场,拟定并实施电力增供扩销政策;指导全市节约用电工作,组织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参与电力工业行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参与电、热价格调整和整顿等管理工作;参与电力体制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推进新能源(光伏发电电站、风力发电电站等相关产业)建设。

        (十一)鞍钢工作处

        负责制定鞍钢与地方战略合作规划,统计分析鞍钢经济运营指标;负责地方与鞍钢产品、市场的对接,向鞍钢推介地方相关产品和项目,以及资源共享、投融资合作等工作;负责推进地方与鞍钢产业协作,促进地方与鞍钢关联产业发展,衔接鞍钢与地方产业园区建设;协调鞍钢矿山开发与资源利用工作,协调城市建设涉及鞍钢和鞍钢工程建设涉及地方的事项;负责促进鞍钢非钢产业发展;负责对鞍钢综合协调与鞍钢日常政务联络,组织召开地企高层会商,协调地方单位进出鞍钢等工作。

        (十二)化工处(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全市化工和医药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行业发展政策、规划,引导行业合理布局和产品结构调整;参与行业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行业技术创新活动,推进行业技术进步;负责行业经济运行的信息采集、统计分析和预测;承担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重点组织好监控化学品年度数据宣布相关工作。

        (十三)冶金处

        负责全市冶金(钢铁、有色、黄金、稀土)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引导行业合理布局和产品结构调整;指导行业技术创新,推进行业技术进步;指导稀土行业发展;负责行业经济运行的信息采集、统计分析和预测;参与行业工业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推进钢材深加工、涂镀板产业集群建设;负责冶金钢铁矿山项目推进工作。

        (十四)装备处

        负责全市装备制造业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推进装备制造业的振兴和发展;提出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装备制造行业的信息采集、经济运行统计分析和预测,依托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承担全市智能制造工程的组织和实施工作,负责全市智能制造项目的管理和推进工作,负责推动智能制造相关装备和技术发展,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推进制造强市相关重点工程和产业布局。

        (十五)电子产业处

        负责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行业管理工作,推进新能源汽车等产业集群建设;拟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引导行业合理布局,指导产品结构调整;组织协调重大系统装备、微电子等产品的开发与生产;组织协调国家有关重大工程项目所需配套电子信息产品的国产化、本地化,推动地方产业发展;负责国家、省、市电子信息产业相关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管理工作;组织行业技术创新活动,推进行业技术进步;负责电子信息行业的信息采集、经济运行统计分析和预测。

        (十六)矿产品加工处(工业特种资源保护办公室、建材处)

        负责全市矿产品和建材行业管理工作;拟订行业发展政策、规划,引导行业合理布局和产品结构调整;参与行业工业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行业技术创新活动,推进行业技术进步;负责行业经济运行的信息采集、统计分析和预测;负责菱镁等矿产品产业集群建设;负责对全市镁、滑石、玉石、膨润土等工业特种资源实行统一保护性管理,拟定工业特种资源行业发展规划,贯彻工业特种资源行业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推动和引导工业特种资源行业技术创新和结构调整;负责推进工业特种资源行业改革和管理体制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指导全市墙体材料改革工作。

        (十七)消费品处(盐业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市轻工、纺织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行业规范和规章;拟订行业发展政策、规划,引导行业合理布局和产品结构调整;参与行业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组织行业技术创新活动,推进行业技术进步;负责行业经济运行的信息采集、统计分析和预测;组织协调行业项目建设工作,推进纺织服装产业集群建设;承担盐业行业管理工作。

        (十八)中省直企业处(招商处)

        负责在鞍中省直企业的综合协调与日常政务联络,统计调度在鞍中省直企业生产运营;提出在鞍中省直企业发展建议;推进在鞍中省直企业与地方企业合作;参与拟订工业、信息化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法规及利用外资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外商投资工业、信息化项目的有关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动全市工业、信息化企业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合资合作与交流工作;综合协调对内、对外工业领域招商引资工作;负责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十九)软件服务业处

        负责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管理工作,拟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经济运行的信息采集、统计分析和预测;组织推进软件技术、产品和系统研发与产业化,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发展和升级,推动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软件服务业发展;指导、协调两化融合的软件技术开发,促进安全可靠信息产品、系统推广应用;推进信息技术服务工具、平台研发和产业化,参与相关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十)信息化推进处

        承担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智慧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指导推进全市信息化及信息技术应用工作,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重大信息化工程,负责组织制定智慧城市建设的规划、制度和管理办法等,负责“智慧鞍山”标准体系、考评体系的建立和考核监督工作;负责市级财政投资的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的统筹管理工作;承担全市信息安全体系管理协调职能;协调推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应急协调和数字认证等基础性工作;承担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和考核工作。

        (二十一)数据资源管理处

        研究制定大数据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推进大数据中心建设,培育大数据发展环境;推动全市数据资源整合,推动大数据资源创新应用;负责大数据管理标准规范与服务规则的制定工作,推进经济社会各领域大数据研究、开发和应用及学术交流;负责大数据产业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推进大数据产业的企业培育、企业服务、产业投资及招商引资等相关工作。

        (二十二)两化融合推进处

        负责全市两化融合和工业电子商务的推进工作,指导推进工业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制造和应用,推进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负责全市信息网络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市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市信息网络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绩效考评工作;推进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共享、互联互通,推进三网融合工作。

        (二十三)无线电管理处(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市无线电管理规划,负责全市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运行及维护工作,负责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指配、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无线电台(站)管理和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负责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承担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四)国防科工处(安全和民爆处)

        负责协调推进军转民、民参军相关工作,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负责军工保密资格、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等相关资质的协调工作;组织指导相关企业军品计划、项目实施的申报工作;协助省国防科工办做好军工单位安全保密、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国防科工计量等管理工作。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全市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运行和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工信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二十五)产业与金融结合处

        负责研究提出与工业领域相关的政策性金融等政策建议,推进银企对接,改善企业投融资环境;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使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等各类扶持资金;指导全市备案担保机构工作,推进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协调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配合有关部门协调企业上市、发债、租赁等多渠道融资工作;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开展助保贷业务。引导推进工业产业基金的使用和健康发展,推进大数据产业融资平台建设。

        (二十六)中小企业处(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组织草拟有关发展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并监督实施。监测分析中小企业发展动态,发布相关信息;指导中小企业推进科技进步、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的开发应用工作,指导中小企业创建名优品牌。负责中小企业“双创”工作,推动建立完善服务体系;负责中小企业法律维权工作;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及中介机构进行行业管理,规范、指导中小企业服务市场发展;推动中小企业间的交流合作;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做好“小升规”工作。

        (二十七)企业发展协调指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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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出发展以非国有资本为主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和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建议。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工业企业人才培训、引进和开发相关政策,拟订全市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企业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技术鉴定、审核和申报工作;负责产业政策和各类扶持政策的宣传工作。

        (二十八)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市工信委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含原工业行业机关离退休人员);负责宣传、贯彻和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离退休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两项”待遇;接待离退休人员来信来访;负责离退休干部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指导委属单位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委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共青团、妇委会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略)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