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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政办发〔2016〕153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鞍山市企业助保金贷款
        业务风险补偿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风险补偿金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12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

        风险补偿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鞍山市重点企业金融扶持力度,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多对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经研究论证,结合鞍山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谓的重点企业池,是指由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和合作银行共同认定和支持的、能缴纳助保金贷款资金的优质企业组成的群体。

        重点企业池企业的产生,由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和合作银行共同按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谓的合作银行是指和政府签订了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合同、向重点企业池中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谓的风险补偿金,是指由政府为重点企业池中的企业垫付的,专门用于偿还合作银行贷款债务的政府资金。

        政府承诺:对重点企业池中的企业,在助保金贷款业务中出现的逾期贷款行为所发生的贷款债务,按一定比例予以代为偿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成立鞍山市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详见附件),负责制定政府风险补偿金实施细则,审定重点企业池的成员资格,进行助保金贷款资金及业务管理,审核并拨付政府风险补偿金,开展绩效考核工作,并提出调整政府对合作银行贷款的风险补偿金支付比例方面等工作。

        第六条 市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联合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助保金贷款管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分管领导、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分管领导、合作银行分管领导兼任。

        第七条 风险补偿金适用的范围限于重点企业池中贷款企业,在合作银行借贷剩余的贷款债务本金及相应利息。

        第八条 市政府委托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风险补偿金专户,并代政府垫付5000万元做为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封闭运行,受托支付,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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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补偿程序

        第九条 合作银行在完成对重点企业池中申请贷款企业考察后,提出对企业贷款意见,向市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联合办公室提交《助保金贷款业务推荐函》等相关资料,经市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联合办公室审核同意贷款的,合作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

        合作银行与贷款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应当由市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联合办公室做为监督方签字盖章,并向市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报备。未经签字盖章,市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联合办公室有权拒绝支付风险补偿金。

        第十条 重点企业池中的企业在按合作银行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缴纳助保金、取得贷款后,该笔贷款正式纳入政府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

        第十一条 当重点企业池中的企业,其贷款本金或利息经催收未果时,合作银行应向市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联合办公室提出书面通知;再逾期偿债达到30日时,由合作银行向市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联合办公室申请,由该企业缴纳的助保金进行债务清偿;当企业自交助保金不足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市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联合办公室提出代偿申请,经市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联合办公室批准后30日内,由风险补偿金在债务额50%比例内,予以代偿。

        第十二条 贷款企业债务由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后,由合作银行向贷款人或其担保人(单位)进行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扣除追索成本费用后,剩余部分按各自50%比例清偿合作银行贷款和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再有剩余的用于弥补企业助保金。

        贷款企业若有躲债、逃债情形的,市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联合办公室有权取消其重点企业池成员资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联合办公室要加强政府风险补偿金使用的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建立助保金使用情况发布机制,每季度定期由合作银行通报企业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因逃避债务导致政府补偿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政府与合作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定期公布。

        第十六条 贷款企业若有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政府风险补偿金的行为,市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联合办公室责令其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若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企业贷款的申报、审核以及财政补偿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程序等有关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联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鞍山市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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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助保金贷款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刘贤荣 副市长

        副组长:王  澍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丹群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

        成  员:项晓云 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丛树枫 邮政储蓄银行鞍山分行行长

                周  全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