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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政办发〔2016〕137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修订鞍山市粮食应急供应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鞍山市粮食应急供应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1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粮食应急供应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1.2等级划分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2.2县(市)区、开发区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3 监测预警

        3.1市场监测与报告

        3.2预警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级别及信息发布

        4 应急响应

        4.1一般(Ⅳ级,蓝色)状态时的响应

        4.2较大(Ⅲ级,黄色)状态时的响应

        4.3重大(Ⅱ级,橙色)、特别重大(Ⅰ级,红色)状态时的响应

        4.4信息共享和处理

        4.5指挥与协调

        4.6新闻报道

        4.7应急解除

        5 后期处置

        5.1调查与总结

        5.2表彰与奖励

        5.3处分与处罚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交通运输保障

        6.3物资保障

        6.4资金保障

        6.5宣传、培训和演练

        7 附则

        7.1预案修订

        7.2预案的制定与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1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了应对各种重大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情况下全市粮食的有效供给,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辽宁省粮食应急供应预案》、《鞍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制定本预案。

        1.2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粮食供求关系发生突变,在一定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非正常状况。依据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范围、价格波动幅度以及影响程度的不同,将粮食应急状态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2.1特别重大(Ⅰ级)状态。是指全市较大范围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100%以上。粮食市场急剧波动,超过省、市政府处置能力和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状况。

        1.2.2重大(Ⅱ级)状态。是指全市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持续一周上涨50%。粮食市场急剧波动,超过市政府处置能力和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状况。

        1.2.3较大(Ⅲ级)状态。是指全市较大范围或本市主要城区出现群众大量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持续一周上涨幅度超过30%。粮食市场急剧波动,超过事发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处置能力和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状况。

        1.2.4一般(Ⅳ级)状态。是指县(市)区、开发区较大范围内或重点城镇出现群众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事发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认为需要按照本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应对的状况。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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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应红、橙、黄、蓝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按照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的要求各负其责。

        1.4.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的跟踪监测,随时掌握出现的波动和苗头,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4.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取得实效。

        1.4.4整合资源、信息共享。要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建立合作与协调的应急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种资源的整体效能,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 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鞍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粮食应急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农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鞍山军分区、农业发展银行鞍山市分行、市粮食储备运营集团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委,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农委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市农委分管粮食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2.1.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根据全市经济运行状况和粮食市场形势,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粮食市场变化情况,分析粮食供需趋势,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指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粮食应急措施。

        3)经市委、市政府同意,负责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4)报请市政府按照规定程序采取相关干预措施和本预案以外的其他紧急措施。经市政府授权,紧急动用市级粮食储备物资。

        5)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粮食应急方面的工作。

        2.1.2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按照突发事件的类型、性质及程度,根据指挥与协调程序及应急联动需要,从相关部门和单位抽调专门人员,在办公室组建综合协调、监测预警、粮源供给、应急加工、市场监管等若干工作组,履行各自职责义务。

        1)负责日常粮食应急工作,监控粮食市场,收集和传递相关信息。根据粮食市场动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应急措施建议。

        2)按照市政府或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令,组织召集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开展工作会商和形势研判等工作。

        3)指导、督促、检查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粮食应急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4)负责指挥部相关文件的草拟和材料综合等工作。

        5)负责会同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对外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

        6)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对实施预案的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7)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开支。

        8)针对应急工作实际情况,负责修订完善本预案。

        9)负责对粮食应急事件进行评估并编写评估报告。

        10)完成市政府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各项粮食应急工作任务。

        2.1.3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较大及重特大粮食应急状态时相关的宣传报道和舆情管控工作。

        2)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统一收集、汇总报送市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向市领导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传达市领导的批示指示;协助市政府领导做好较大及重特大突发事件引发的粮食应急供应的综合协调工作。

        3)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负责研究分析全市经济形势,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预测预警经济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监测粮食市场价格,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4)市农委负责组织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供应、网络建设等工作,在粮食市场出现异常变化的情况下,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调控意见,报批后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鞍山市分行下达动用计划。

        5)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粮食应急资金,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6)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畅通,有效处置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打击干扰破坏应急粮食有效供给的违法犯罪行为。

        7)市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并组织指导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8)市交通委负责做好交通运输应急保障,优先保证应急粮食运输的需要。

        9)市工商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规范维护粮食市场经营秩序工作。

        10)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粮食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

        11)市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应急粮食的生产工作。

        12)农业发展银行鞍山市分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所需资金贷款。

        13)鞍山军分区负责根据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指令协调驻鞍部队给予援助。

        14)市粮食储备运营集团负责市级储备粮油动用计划的执行工作。

        15)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做好相关的应急处置或配合工作。

        2.1.4建立粮食应急联动机制。鉴于突发事件社会影响大,涉及面广,情况变化快,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沟通信息。通过召开紧急联席会议、专题会议、信息快报等形式,与社会有关方面紧密联系,建立有效的应急联动机制。

        2.2县(市)区、开发区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需要,比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框架模式,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本地区的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事态发生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请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国家、省、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国家、省、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 监测预警

         

        3.1市场监测与报告

        建立粮食市场预警预报机制,定期对市场粮食供求状况、价格动态进行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市场趋势,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市农委和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供求及价格变化情况进行监测,收集掌握有关信息,分析预测市场形势,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决策及预警意见。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市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预警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是全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预警机构,负责及时监测、接收、汇总各类粮食供需异常信息。信息确认后,第一时间上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市政府,并按照指挥部的部署,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工作,果断进行干预防控,努力将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粮食应急工作会商分析制度,准确分析判断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根据会商分析结果,经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审定后,及时通知成员单位,提前采取相应的对策和行动,做好粮食应急供应准备工作。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及各成员单位,要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建立和完善预警服务系统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及资源共享机制,实现预测、预警、应急指挥信息联系畅通,提升应急反应能力。预警服务系统、应急指挥信息系统要建立相关技术平台,信息传递及反馈要高效、快捷,做到资源共享、运转正常、指挥有力。

        3.4预警级别及信息发布

        预警级别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确定。特别重大(Ⅰ级,红色)状态的预警由市政府报省政府提请国务院发布;重大(Ⅱ级,橙色)状态的预警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发布;较大(Ⅲ级,黄色)及一般(Ⅳ级,蓝色)状态下的预警分别由市及事态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发布,并报告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4 应急响应

         

        4.1一般(Ⅳ级,蓝色)状态时的响应

        4.1.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态发生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决定启动本级粮食应急响应后,要立即将该县(市)区、开发区粮食应急响应启动情况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4.1.2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启动24小时应急工作制度,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工作需要随时抽调各成员单位人员集中办公,安排专人值班,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分析市场形势,准确判断决策。

        4.1.3迅速指导各单位及事态发生地粮食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根据需要决定派出指导小组协助事态发生地粮食应急机构深入现场进行指导,协调处理应急事件。

        4.1.4迅速通报市场动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积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1.5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双日报。事态发生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粮食应急机构在规定上报日16时前,将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向当地政府及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4.1.6及时组织召开形势分析会议,研究决定是否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4.2较大(Ⅲ级,黄色)状态时的响应

        4.2.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请示启动市级应急预案。

        4.2.2市政府批准启动市级预案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情况,并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4.2.3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日报。市粮食应急机构在每日16时前,将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向市政府及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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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4迅速召开形势分析会议。根据事态发展,研究确定以下各项应急措施的具体实施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1)下达市级储备粮(含成品储备粮油)动用计划,制订销售和运输方案,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迅速启动全市粮食后续加工运输应急措施,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调度、落实保障措施,统一安排运输和供应。

        3)经市政府同意对事态发生地的主要粮食品种价格,采取规定最高限价或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措施;对事态发生地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商品粮食库存实行指令性计划调销等干预措施。

        4)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重点群体(如军队、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所、城市大型商业超市、商场、连锁店等)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迅速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主动发布有关粮食市场供应情况通告,在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信息,最大程度减少公众猜测和新闻媒体的不准确报道,掌握新闻舆论的主动权。

        6)迅速组织开展对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对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7)请求上级部门批准采取其他措施。

        4.3重大(Ⅱ级,橙色)、特别重大(Ⅰ级,红色)状态时的响应

        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启动国家、省级粮食应急预案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在市政府和国家、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领导下,做好以下应急工作。

        4.3.1实行市内粮食市场24小时动态监测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粮食应急机构要随时掌握本地粮食市场动态和供求情况,如遇重大情况则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迅速上报。

        4.3.2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半日报告。市粮食应急机构每日11时、17时前,将粮食市场波动等情况向市政府及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则随时上报。

        4.3.3如市内出现应急状况,迅速采取相应各项应急措施,召开形势分析会议,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向省政府、国务院申请动用省级、中央储备粮食物资,并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要求做好储备粮食物资的组织供应工作。

        4.3.4加大市场管理,对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媒体公开。

        4.3.5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3.6请求上级部门批准采取其他措施。

        4.4信息共享和处理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建立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采集整理、分析研究常规信息。以报告、通报、简报等形式,定期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本系统、本部门有关信息。

        事发地县(市)区、开发区粮食应急机构要在调查确认的基础上,迅速将粮食应急状态的时间、地点、原因、范围、造成的损失、发展的趋势等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迅速上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当地政府。

        4.5指挥与协调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粮食应急状态信息后,要立即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实施处置行动。

        4.6新闻报道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粮食应急事件信息资料的核实工作,组织新闻单位向群众说明事件的来由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的应对措施。

        4.7应急解除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属较大(Ⅲ级)状态的解除,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查评估,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宣布应急状态解除;属一般(Ⅳ级)状态的解除,由启动应急状态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5 后期处置

         

        5.1调查与总结

        5.1.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状态的粮食应急结束后,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对在事件中应急反应处理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必要时开展专题调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进一步修订完善本预案。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事后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市政府审议,对组织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要进行研究并提出改进措施,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5.1.2组织有关部门对市粮食应急预案实施后的粮食等物资使用情况及各项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审计,对审核认定的项目进行及时结算。对动用后的市级粮食储备物资要及时按规模进行补充。

        5.2表彰与奖励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着的;

        3)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5.3处分与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1)违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命令,拒不执行应急任务的;

        2)在应急期间不能坚守工作岗位,玩忽职守的;

        3)贪污、挪用、盗窃用于粮食应急的资金或物资;

        4)拒不执行最低或最高库存标准,或在执行任务中有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短斤少两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经营行为的;

        5)其他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市、县(市)区和开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要逐级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如有变更要及时进行更新,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

        6.2交通运输保障

        要保证应急状态下运送应急粮食物资所需的运力,确保运输安全畅通,确保应急粮食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事态发展和形势需要,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可报请市政府下达指令强制执行。

        6.3物资保障

        6.3.1粮食储备

        市有关部门和县级政府要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落实市、县粮食储备计划,完善储备粮管理制度,并根据调控的需要,保持必要的商品周转库存,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节物资和资金。

        1)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鞍山市分行进一步优化市级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适当提高口粮品种的储备比例。要根据应急需要,建立一定数量的可满足应急供应的成品粮储备和小包装食油储备,确保全市应急状态下的应急调控。

        2)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的经营者,必须服从政府对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购、加工、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粮食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制度、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监管,稳定社会粮食资源,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国有或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要发挥市场主渠道作用。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照本预案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3)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钱粮相符。

        6.3.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国家及省、市指挥部的指挥协调下,主要由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省、市粮食应急系统组织实施。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1)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市农委和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需要,掌握联系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内加工能力不能满足需求时,市农委可根据需要,直接从外市调入粮食。

        2)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根据驻军、城镇居民及城乡救济需要,健全和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军供网点、连锁超市、商场以及其他粮油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市有关部门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建设粮食应急储运体系,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油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4)市、县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名单要报省、市级部门备案,必要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粮食应急响应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6.4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发展银行鞍山市分行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能,充分利用相关专项资金,对粮食应急加工、应急供应和应急储运能力建设予以扶持。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落实资金,加强本行政区粮食应急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6.5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处置粮食突发事件管理制度,对负有处置粮食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粮食应急演练,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都要加大力度,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粮食突发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建立新闻宣传快速反应机制,形成正面引导、及时报道的舆论环境。

         

        7 附则

         

        7.1预案修订

        本预案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制定与本预案配套的部门工作预案。

        7.2预案的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市农委)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