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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政办发〔2016〕131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鞍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11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级

        2 应急组织体系

        2.1应急机构

        2.2地方机构

        2.3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别为

        2.4应急专家组

        2.5应急监测组

        2.6应急处理组

        2.7应急保障组

        2.8应急救援队伍

        3 预防和预警

        3.1预防

        3.2预警

        3.3预警措施

        4 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2响应程序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4.4应急处置

        4.5安全防护

        4.6应急终止

        4.7信息发布

        5 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5.2人员保障

        5.3装备保障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保险

        6.3调查评估及重建

        7 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7.2预案管理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8  

        8.1名词术语定义

        8.2制定与解释

        8.3实施时间

         

        鞍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1.1编制目的

        为加快建立健全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危害,保护环境,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鞍山市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环境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积极预防、控制和消除污染隐患,将环境应急工作纳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公共管理工作之中,提高环境应急工作水平。

        1.4.2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市)、区分级响应,使采取的应急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1.4.3分类管理,协同应对。针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核与辐射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建立反应迅速、运转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

        1.4.4属地为主,先期处置。事发地政府和受事件影响的行政区域政府必须及时上报情况,迅速采取措施,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

        1.4.5快速反应,保障有力。充分利用我市的环境应急资源,常备不懈,建设快速反应、保障有力的环境应急队伍,维护我市环境安全。

        1.5事件分级

        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5.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5.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区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8)造成跨省、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2 应急组织体系

         

        鞍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专家组、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理组、应急保障组组成。

        各县(市)、区政府和危险重点污染源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开展本辖区、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及时做好辖区内污染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参与辖区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

        2.1应急机构

        2.1.1应急领导机构

        为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成立以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委员会、监察局、财政局、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消防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农村经济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交通委、气象局、市服务业委员会、民政局、通信各部门(联通、移动、电信、铁塔等)、鞍山市供电公司、教育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鞍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和环保局、安监局、公安局、消防局长

        成员: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为:研究确定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领导、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发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审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事宜;向市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受省环保厅委托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视情况组织移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2.1.2工作机构

        1)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应对工作机构,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对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核查;指导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建立和管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完成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2.1.3现场指挥机构

        1)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2)现场处置工作的主要内容有:提出现场处置原则、要求,依法及时下达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邀请、选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协调事发地周边危险源的监控管理;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程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环境安全防护措施;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

        2.2地方机构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可参照市的形式建立、健全。

        2.3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别为:

        2.3.1市环保局负责应急监测,提供环境应急的专业技术支持,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及向上级环保行政部门请求支援等工作,负责建立、维护市环境应急系统。

        2.3.2市公安局负责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救援的治安维护、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及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破等工作。

        2.3.3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环境应急的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伤员统计及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支援等工作。

        2.3.4市消防局负责环境应急现场的火灾灭火与危险化学品泄漏控制,负责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处置及应急救援等工作。

        2.3.5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监督检查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2.3.6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依法检查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等有关技术资料和处置方案。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2.3.7市财政局负责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负责解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对应急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2.3.8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环境应急所需的气象数据。

        2.3.9市水利局负责提供环境应急所需的水文资料。

        2.3.10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2.3.1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道路、工地扬尘污染的管控工作。

        2.3.12市林业局负责涉及森林、林地、野生动物及在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2.3.13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涉及农田和畜禽、水产养殖等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2.3.14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环境应急体系建设相关内容列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3.15市经济和信息委员会负责提供全市工业企业重点应急物质的生产能力和产品品种等有关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应急物资的生产工作。

        2.3.16服务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及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2.3.17市民政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居民的转移、安置,负责做好需政府救助灾民的临时生活求助工作。

        2.3.18市交通委负责组织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及保畅通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收集、消除道路污染物。

        2.3.19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对公众开展环境安全宣传教育和对有关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的规范管理工作及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

        2.3.20市监察局负责查处环境应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行为。

        2.3.21市水务集团负责实施和协调应急水量调度;负责协助市环保局制定流域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调配城市供水系统,保障居民用水;参与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质、水量同步监测等水资源信息。

        2.3.22市教育局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

        2.3.23市通信各部门(联通、移动、电信、铁塔等)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2.3.24鞍山市供公司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正常用电。

        2.4应急专家组

        应急专家组由环境监测、环境评估、危险化学品、核辐射与放射性、卫生防护、气象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是: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应急指挥部指挥、决策提供技术依据和方案,对事件危害进行预测和评估,对现场应急救援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2.5应急监测组

        由市环保局有关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对事发现场污染源和环境开展实时监测,提交监测数据,分析污染变化趋势,为应急处置、终止提供科学依据。

        2.6应急处理组

        应急处理组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按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开展环境应急现场处置、现场调查及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7应急保障组

        应急保障组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按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做好环境应急的各项保障工作。

        2.8应急救援队伍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建立或确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具有环保专业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的专门技术人员及先进和充足的装备。

        高危行业企业应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并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

         

        3 预防和预警

         

        3.1预防

        3.1.1市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管局、林业局按职责负责组织开展危险重点污染源、放射源、危险化学品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建立市级危险重点污染源、放射源、危险化学品和生物物种数据库。

        3.1.2各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辖区内危险重点污染单位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了解有关环境应急技术信息动态,提出相应的环境应急对策和意见。

        3.2预警

        3.2.1预警信息监控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辖区内及发生在辖区外可能对我市产生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开展环境信息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接收、报告和统计分析,及时上报市政府。预警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发生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及应采取措施等。

        3.2.2预警级别与发布

        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颜色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预警:将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事态可能扩大。由县、区级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预警:将要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事态有扩大趋势。由市级人民政府发布。

        橙色预警:将要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正在逐步扩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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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色预警: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事态正在不断恶化。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执行。

        3.3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县(市)区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报告市应急指挥部。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级政府负责发布;黄色由市级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级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等保护措施。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7)发环境事件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的准备工作。一旦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启用后备水源,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同时,第一时间通知下游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监控和储水避峰等准备工作。

         

        4 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是否启动本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

        4.2响应程序

        4.2.1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及分级相应

        1I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市、区应立即启动相应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立即上报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并在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II级应急响应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区应立即启动相应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立即上报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在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做好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建立与事发地环境应急指挥部和相关救援队伍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派相关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级应急响应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立即上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加强对我市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监督,并协助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问题。

        4IV级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加强对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监督,并协助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问题。

        4.2.2市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响应

        1)负责对本市辖区内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响应,参与跨市界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

        2)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3)根据专家的建议分析情况,制定应对方案;

        4)派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队伍实施增援;

        5)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并经市政府同意,请求省、国家相关部门予以增援。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和省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市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4.3.2报告程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及环境污染造成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险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核安全法规报告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4.4应急处置

        4.4.1本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派出现场指挥部和应急队伍开展以下工作:

        1)切断污染源、隔离污染区、防止污染扩散;

        2)组织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3)组织协调事发周边地区环境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4)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5)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的返回时间;

        6)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4.2应急监测

        本预案一旦启动,应急监测工作立即开始。应急监测工作主要为:

        1)根据污染物的扩散速度、事发地的气象条件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可能的扩散范围;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为环境应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4.3现场处置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2)严格控制污染扩散和蔓延,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危害;

        3)需要采取强制性时,现场人员应报请领导决定,在不能与领导取得联系的紧急情况下,可实施先行处理后报告领导;

        4)应急处置工作应彻底消除危害,保证污染无继发可能。

        4.4.4指挥与协调

        特别重大(I级)级别响应后,市应急领导小组在国家和省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依照预案组织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重大(II级)级别响应后,市应急领导小组在省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依照预案组织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较大(级)级别响应后,市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在市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依照预案组织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一般(IV)级别响应后,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依照预案组织相关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4.5安全防护

        4.5.1应急人员的防护

        现场应急人员应根据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佩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5.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包括:

        1)告知受灾群众应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6应急终止

        4.6.1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急终止:

        1)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经过评估,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应急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

        4.6.2应急终止后的工作

        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查找事件原因,编制事件总结报告,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4.7信息发布

        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按照事件级别,级、IV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分别由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信息发布要做到准确、客观、公正,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及隐患,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同级环保部门通报。

         

        5 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环境应急所需的资金由财政部门予以保证,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环境应急工作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经批准后由市财政局给予资金保障。

        5.2人员保障

        要强化对预警、预报、监测、救援、专家支持和现场处置等相关专业队伍的培训,形成我市环境应急网络,确保我市的环境安全。

        5.3装备保障

        要加强环境应急反应能力建设,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配备相关的处置装备和防护设备。要进一步完善鞍山市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建设,配备环境应急指挥车辆,形成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决策系统和指挥调度平台。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污染场地修复与处置等事项。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赔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6.2保险

        区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包括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保险或者其它险种。

        6.3调查评估及重建

        市、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造成的损失及应急处置中遇到的问题、应急措施和过程等进行评估和总结,并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环保部门。

        市及区级人民政府组织在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7 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环境应急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2预案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重点企事业单位要制定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完善,并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备案。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着的;

        2)对防止或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效果显着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5)盗窃、贪污、挪用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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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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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名词术语定义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8.3实施时间

        本预案市政府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