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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政办发〔201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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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鞍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日         

        鞍山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9号),设立鞍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将对公立医院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委托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2.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3.取消单位自备水源与集中式供水系统连接的批准。

        4.取消对单采血浆站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的处罚。

        5.取消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6.根据《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医师执业注册(省、市管医疗机构除外)下放至县(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管理。

        2.护士执业注册(省、市管医疗机构除外)下放至县(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管理。

        3.将门诊部以下医疗机构许可下放至区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下放至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5.多胎生育指标审定下放至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6.根据《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原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公立医院管理局职责进行整合。原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市公立医院管理局所属机构一并划入,取消原隶属关系,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接管理。

        2.将设在原市卫生局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其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增加的职责。

        1.医疗广告发布审查。

        2.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3.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

        4.销毁高致病性菌(毒)种或样本的批准。

        5.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人员业务能力、设施、条件等验收。

        6.对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采集精液前,未按规定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7.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等行为的处罚。

        8.对超出审核同意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9.根据《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增加的其他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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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推进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等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风险监测、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检测和企业食品卫生标准的监督等职能。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研究和拟定市级相关卫生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行业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区域卫生规划、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组织公共卫生和公立医院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

        (二)负责制定地方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的报告。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依法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综合管理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大病保险管理工作。

        (五)负责制定地方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地方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执行国家、省、市公立医院改革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全市公立医院实施医疗发展规划,制定公立医院改革总体思路、目标、任务,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立与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全面做好公立医院固定资产使用和处置的监管工作,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相关政策,监督和规范各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

        (八)组织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规范,负责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指导中医药教育、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

        (九)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十)组织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一)制定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二)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基层人才培养,加大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十三)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组织实施适宜医学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加强卫生、计生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提升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

        (十四)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监督,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五)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

        (十六)组织拟订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规范,负责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监督管理,执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指导中医药教育、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

        (十七)负责市本级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市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健工作。

        (十八)承担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市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等日常工作。

        (十九)制定全市卫生行政审批工作规范与标准,指导各县(市)区卫生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市本级权限内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二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诉求工作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及各项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公共节能、消防、综合治理和住房货币化补贴等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分解省、市政府绩效考核任务,承担政府目标责任书考核管理工作;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卫生援外等外事工作。

        (二)财务处(药品器械处)。

        负责机关与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地区卫生计生系统财务决算汇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管理工作;负责全地区卫生计生系统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药品采购和配送的业务流程、工作规范、技术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医疗器械采购、配送、使用的监管工作。

        (三)人事处(科技教育处)。

        拟定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高端人才引进、工资福利、专业技术干部管理等人事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并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护士执业资格的审核及考试工作;组织指导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拟订卫生计生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适宜新技术推广和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指导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专科医师培训制度和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制度;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

        (四)医政医管处(行政事项服务处)。

        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医政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和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院前急救机构管理等地方性政策规范、标准;承担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医疗技术的准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重大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和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组织实施对口支援、帮扶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依法承担全市医疗服务和医疗市场的监管工作,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等各类医技科室管理等工作;开展国家、省、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推动全市无偿献血工作;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行风建设工作;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健康服务业发展。制定全市卫生行政审批工作规范与标准;指导各县(市)区卫生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市本级权限内卫生计生行政审批工作。

        (五)中医药管理局。

        贯彻落实中医药方针政策,拟定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规划;组织实施中医医疗、护理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和管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准入;监督管理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负责中医药综合工作;拟定中医药科学研究、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中医药传承和各类中医药人才培养;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组织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传。

        (六)综合监督处(政策法规处、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处)。

        负责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的综合监督工作;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组织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拟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承担委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工作的规划和协调;负责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本部门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法制建设及宣传、培训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按国家及省要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交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

        (七)疾病预防控制处。

        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预防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办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八)妇幼健康服务处。

        拟订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承担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指导计划生育医学技术鉴定工作,组织市级计划生育医学技术鉴定。

        (九)基层卫生处。

        拟订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农村居民大病保障制度的综合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项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

        (十)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

        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推动计划生育政策落实;协助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负责生育管理和市级再生育审批工作;协调综治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贯彻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一)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协调开展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和培养、老年卫生、家庭健康服务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建议。拟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指导基层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并督促落实。

        (十二)规划与信息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和协调优化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审核上报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计划;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管理工作;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承担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十三)卫生应急办公室。

        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工作规范;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系统;承办突发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和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十四)干部保健处。

        贯彻执行有关干部保健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负责市本级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市重大会议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五)宣传处。

        拟定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负责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工作。

        (十六)体制改革处(医改办公室)。

        承担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拟定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承担市卫生计生委其他重点领域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七)党务工作处。

        承担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和机关干部的教育、管理、考核、任免、培训和监督工作;负责指导所属单位党的基层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落实重大议事规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党管人才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日常事务管理工作;负责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评和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省市有关爱国卫生运动的法律、法规、规章;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估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动员和组织全社会成员参加除害防病、健康教育、控制烟草危害、农村改水改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卫生创建等社会卫生活动;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建设健康城市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略)

        五、其他事项

        (一)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全市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和省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二)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与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市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与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鞍山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附件

        鞍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清单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2.医师执业注册许可(含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

        3.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4.护士执业注册许可

        5.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许可

        6.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许可

        8.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9.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0.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1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1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

        13.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放射诊疗许可)

        14.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许可

        1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预评价审核、竣工验收

        16.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许可

        17.销毁高致病性菌(毒)种或样本的批准

        18.计划生育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核发

        19.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核发

        20.医疗广告发布审核

        21.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

        二、保留的其他权力项目清单

        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2.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3.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人员业务能力、设施、条件等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