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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政办发〔2016〕5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鞍山市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专利奖评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鞍山市专利奖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推动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根据《辽宁省专利条例》和《辽宁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鞍山市人民政府设立鞍山市专利奖(以下简称市专利奖),用于奖励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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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市专利奖设重大发明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在评审当年1月1日前被授予中国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二)该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有效,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等问题,未被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三)该专利未获得过中国专利奖项、辽宁省专利奖项和鞍山市专利奖项;

        (四)该专利已在鞍山市实施,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评审标准:

        (一)对在国家技术创新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在专利技术实施推广中取得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授予重大发明专利奖;参选项目无符合重大发明专利奖评奖条件的,重大发明专利奖可以空缺。

        (二)对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贡献并取得显着经济、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授予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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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在技术创新或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显着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授予二等奖。

        (四)对在技术创新或专利技术产业化中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授予三等奖。

        第七条  奖励金额:

        (一)重大发明专利奖奖励人民币30万元;

        (二)一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三)二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5万元;

        (四)三等奖每项奖励人民币2万元;

        (五)对项目实施地在鞍山市,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项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3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项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获得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八条  评审组织:

        (一)鞍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专利奖评审工作的管理与指导。

        (二)鞍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市专利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九条  市专利奖由鞍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

        市专利奖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由鞍山市科技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奖励办按照年度工作安排,发布当年开展专利奖评选工作等有关通知,根据规范流程受理申报项目。

        (二)奖励办聘请相关行业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作出初评意见,并向奖励办提出候选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奖励办汇总专业评审组初评意见并对候选项目真实性进行核查后,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专利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四)评审委员会对奖励办的建议进行审议,作出获奖专利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议,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报鞍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对于剽窃、侵夺他人专利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专利奖的单位或个人,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核实后报请评审委员会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专利奖的,经核实后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