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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政发〔2014〕35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13 32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新时期红十字会工作,充分发挥红十字会作为政府在人道主义工作领域的助手作用,全面推进我市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红十字事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红十字事业是一项造福人类的崇高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红十字事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市各级红十字会秉承“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致力于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改善最易受损群体境况,在参与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推动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器官)捐献、红十字青少年、艾滋病预防宣传教育、志愿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和谐鞍山建设的重要力量、精神文明建设的生力军和民间外交的重要渠道。

        当前,我市正处于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要战略机遇期,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的任务十分繁重。同时也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红十字会在开展人道救助、反映民生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全市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红十字会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切实帮助红十字会提高救助能力,依法保障红十字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促进红十字会更好地履行人道主义救助职责,推动全市红十字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突出重点,加强红十字会能力建设

        (一)加快完善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

        各级政府要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灾害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备灾救灾基础设施建设,将红十字备灾救灾中心和应急物资储备场所建设纳入当地防灾减灾规划统筹考虑。各级红十字会要有适当的物资储备,建立健全市、县(含开发区,下同)两级红十字应急物资储备转运网络体系,建立独立的红十字备灾救灾仓库,提高公共应急救援装备水平。支持红十字会依托冠名机构和志愿人员建立赈济、医疗、大众卫生、心理、搜救、水上救生等应急志愿者队伍,不断强化培训和演练,提高民间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及快速反应能力,各县(市)区、开发区红十字会至少建立一支红十字应急救援队。公安、交通、财政、工商、民航、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要依法保障红十字会组织社会力量执行应急救援任务,为依法使用红十字标志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提供绿色通道,保证优先通行,并减免相关费用。(市政府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委、鞍山海关、鞍山机场、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财政局、市红十字会负责)

        (二)完善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要将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纳入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中,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公众参与的应急救护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各级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体系。教育、公安、民政、交通、民航、卫生、物价等部门要支持和配合红十字会强化对交通运输、工矿、电力、建筑工程、旅游、安保等特殊行业(高危)人员和驾驶员的应急救护培训工作,高中和大专院校军训、再就业等相关培训中加入现场救护培训内容。把应急救护培训纳入国民素质提升工程。各级财政对群众性救护培训普及工作要给予相关资金支持,积极推动红十字救护培训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不断提高应急救护知识在人民群众中的普及率,提高人民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到2018年,力争全市平均每200人中有1名合格的红十字救护员;参加应急救护普及培训人员占人口总数的3%。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红十字会负责)

        (三)不断增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能力。

        大力支持红十字会面向困难群体开展人道救助工作,积极推进“红十字博爱送万家”、血液病和先心病儿童救助、“红十字家园”、“博爱一日捐”、“博爱助学”、艾滋病预防等人道救助项目,打造具有鞍山特色的红十字人道救助品牌。完善分类救助工作体系,在农村和社区进一步加大以健康服务、大病医疗救助、扶贫帮困等为主要内容的人道救助力度。支持红十字会结合实际兴办康复、养老等与其宗旨相符合的社会福利公益事业,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红十字会负责)

        (四)大力实施红十字关爱生命行动。

        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红十字会加快推进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器官)捐献工作,建立和完善宣传和激励、救助和保障等运行机制。各级红十字会要依法开展遗体(器官)捐献工作,推进全市遗体(器官)捐献体系建设,组建并培训器官协调员队伍和志愿者队伍。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立遗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支持遗体(器官)捐献者纪念碑(林)建设,完善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捐献人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弘扬“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无偿捐献精神。把红十字关爱生命工作相关指标列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市卫生计生委、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红十字会负责)

        (五)加强民间对外交流与合作。

        开展与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及其他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红十字组织在推进祖国统一大业中的特殊作用。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积极引进资金、技术和项目,推进鞍山市与国外友好城市红十字组织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增进包括青少年在内的民众之间的沟通、互助和交流,完成市政府委托的人道事务和工作。市外事办、市台办、市红十字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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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夯实基础,创新红十字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加强红十字会组织建设。

        加大力度推进红十字会理顺管理体制,实现人员独立管理,经费独立使用。认真落实红十字会机关干部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规定,加强各县(市)区、开发区红十字会的组织建设,支持参与全省开展的“十佳”县级红十字会创建活动。在镇(街、园区)、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广泛建立基层组织,建立行业红十字会,发挥其在新农村建设、和谐社区建设、文明单位、平安校园建设中的作用。加强学校红十字会组织建设,继续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规划。加强对冠名红十字(会)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加强会员发展、会费收缴等管理和服务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文明办、市红十字会负责)

        (二)加强红十字会人才队伍建设。

        建设高素质的干部人才队伍,是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坚实基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红十字会体制机制建设,健全市红十字会领导班子,促进新增职能的完善和落实。加大对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轮岗交流、选拔任用等工作力度,提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职业化水平,建立一支具有国际视野、专业素质和敬业奉献、清正廉洁的红十字人才队伍。支持各县(市)区、开发区红十字会组织建设,根据工作需要足额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证红十字会工作正常运转。(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红十字会负责)

        (三)加强红十字志愿者队伍建设。

        要加强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将其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和公共文明指数测评体系。积极支持红十字会在学校、医院、社区、乡村和企事业单位发展红十字志愿者队伍。推进“红十字家园——应急救护志愿服务进社区”工作的开展,拓展红十字志愿服务范围,为社会各界参与志愿服务提供平台和渠道。深入开展向全国红十字优秀志愿者郭明义学习活动,充分发挥志愿服务激励机制作用。各级红十字会要建立和完善按专业、分领域的红十字志愿服务团队,到2018年,红十字志愿者人数达到3万名,注册红十字志愿者人数达到1万名。(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市教育局负责)

        (四)完善红十字会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优化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人员构成,发挥理事和常务理事会在重大事项上的决策作用。设立鞍山市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提高委员会的执行力。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和民主决策程序,强化监督决策职能。上级红十字会要加大对下级红十字会的财务监督、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力度。(市红十字会、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建立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

        要将红十字会信息化建设纳入各级政府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之中,加大对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投入。各级红十字会要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做到资金募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捐赠信息公开透明,切实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重视与捐赠者、合作伙伴的沟通与联络,及时对有突出贡献的捐赠者授予荣誉,为关心支持红十字事业的企业和爱心人士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市财政局、市红十字会负责)

        (六)建立健全综合性监督及绩效考评体系。

        要建立和完善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综合性监督体系,发挥好舆论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红十字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对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向捐赠者反馈捐赠款物的流向和援助项目的实施进度,项目结束后提供准确详实的报告。积极推进全市红十字会系统绩效考评工作。(市红十字会、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加强领导,推动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

        (一)切实加强对红十字会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发展红十字事业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来抓,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同步编制红十字事业发展专项规划,把红十字事业发展相关指标纳入科学发展评价考核体系。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联系制度,重视各级红十字会机关、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调整配备工作,关心红十字会干部健康成长。政府分管联系领导要定期听取红十字会工作汇报,专题研究和指导红十字会工作,帮助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红十字会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组织部、市红十字会负责)

        (二)不断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财政投入。

        各级政府依法安排红十字行政事业经费和人道救助专项经费,建立并完善政府向包括红十字会在内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根据日益扩大的职责范围及开展的项目和服务,逐步增加对红十字事业的财政投入。加大地方彩票公益金对红十字会的支持力度,支持红十字会实施体现人道主义宗旨的公益性项目,发挥红十字会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职能和作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帮助解决红十字会在公共服务和救护培训用房、救灾救护用车、备灾救灾中心(仓库)等方面的困难。支持红十字会依托志愿者长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保护志愿者的积极性。(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市文明办负责)

        (三)完善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各级政府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委托红十字会承担与人道救助有关的工作。积极支持红十字会独立开展募捐款物,并向社会公开,对社会捐款资金和财政拨款资金实行分开管理。企业、个人等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按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营造有利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政策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城管、交通、文化广电等部门应支持红十字会按照有关规定免费刊载或播放红十字人道救助公益广告,开辟相关的公益栏目,弘扬中国特色红十字核心价值和红十字文化。要大力宣传红十字事业发展中涌现出的杰出人物和感人事迹,营造有利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舆论环境。(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委宣传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交通委、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红十字会负责)

        (四)着力形成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合力。

        各级红十字会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职,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红十字会工作,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红十字事业发展;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红十字公益救助活动,大力弘扬红十字精神,形成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强大合力。(市红十字会负责) 

        鞍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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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