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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政办发〔2014〕63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成立鞍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和农业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鞍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

        协调小组主要职责是:协调、组织、开展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有关工作;拟订基金管理办法和操作规则;指导和监督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按照《办法》要求,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市财政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和市农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办法》,认真履行职责。

        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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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于真昕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敬雅 市财政局副局长

          员:张屹辉 市农委党委常委、市农机局局长

        崔艳君 市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杨玉良 市民政局纪检组长

          市司法局副局长

        王家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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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范晓冰担任。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