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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政办发〔2011〕38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市环保局鞍山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鞍山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9月19日        

        鞍山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各级政府农村环境保护责任,解决当前农村突出的环境问题,切实保护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统筹推进城乡环境保护,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辽宁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9号)精神,结合鞍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全市农村工作实际出发,以建设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清洁能源为主要目标,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域为重点,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和推进农村生态文明为主要任务,全面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深入开展生态村、生态乡(镇)、生态县、生态市创建活动,促进农业资源综合利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负总责,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上下联动,合力推进。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目标责任,量化指标,明确任务,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使用。

        严格考核,注重实效。对各级政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定期考评,督促各级政府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取得工作实效。

        完善机制,总结提高。科学设定考核指标体系和标准,完善农村环境保护考核机制。总结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取得的成功经验,及时巩固成果,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要求

        (一)总体目标

        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生活垃圾及污水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村污染源整治、农村环境保护投入、农村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不断夯实农村环境保护基础,提升我市农村环境质量,推进生态市建设,使我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评指标

        1.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比例达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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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22%

        3.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达到32%

        4.农村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32%

        5.开展生活垃圾处理的农村行政村比例达到37%

        6.组织开展了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行动,对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要求;

        7.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45%

        8以奖促治项目完成情况考核结果较好以上;

        9.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70%

        10.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制度;

        11.农村环保资金占当年GDP比例达到0.5%;

        12.组织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并颁布实施;

        13.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开展水质定期监测的比例达到4%

        14.组织定期开展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15.乡镇配备兼职环保员的比例达到20%

        16.参加农村环保培训的乡镇领导干部比例不低于20%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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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因农村环境污染事故受到环保部、省环保厅或市环保局处罚;

        18.按计划完成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任务;

        19.行政村镇达到市级以上生态村镇创建标准的比例不低于40%

        三、重点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把保障饮用水水质作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加强监测和监管,划定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坚决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保护区。(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卫生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二)大力推进农村面源污染治理。

        1、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治理。有条件的小城镇和规模较大村庄应建设氧化沟、生物塘、污水处理厂等污水处理设施对生活污水进行集中治理;对居住比较分散、经济条件较差村庄的生活污水,可采取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沼气池、户用化粪池、人工湿地等方式进行处理。加强粪便的无害化处理,按照国家农村户厕卫生标准,推广无害化卫生厕所。通过各类污水处理设施开展污水达标处理的每个行政村受益人数达到30%以上。(市环保局牵头,市建委、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卫生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2、无害化处理农村生活垃圾。鼓励垃圾分类收集,逐步推广户分类、村收集、镇运输、县处理的方式,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市建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农委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3、逐步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综合利用作物秸秆,通过直接还田、粉碎还田、过腹还田、用作燃料、秸秆气化、建材加工、食用菌生产和编织等实现废弃物综合再利用。(市农委牵头,市畜牧兽医局、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三)加大农村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力度。加强对农村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开展农村工业污染专项执法行动,防止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避免发生重大农村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建委、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林业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四)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农村地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物排放,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开展畜禽粪便生产有机肥、还田、沼气、制培养料综合利用。(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市农委、市环保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五)切实落实以奖促治,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治理和生态示范创建。组织实施和完成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完成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各项任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要出经验、出模式、出成效。深入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工作,争创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生态村镇。(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牵头,市建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林业局、市交通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六)组织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并发布实施。市、县(市)、区政府组织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统筹安排辖区内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林业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七)确保农村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要逐年加大农村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村镇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村污染治理、农业面源和土壤污染防治、村镇环境卫生改善、村庄绿化、清洁能源建设、村镇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等。(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林业局和市统计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八)建立健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例会和管理等相关工作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畜牧兽医局、市交通局、市文化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九)加强农村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农村空气及地表水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定期举办乡镇领导干部开展农村环境保护培训等活动,增强乡镇领导干部环境保护意识和决策能力,指导抓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文化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加强乡镇环境保护管理。乡镇配备专兼职环保工作人员,开展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落实)

        四、考核验收

        (一)考核内容。依据《辽宁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辽环发〔201116,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从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管理情况两方面进行考核。其中,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和生态示范创建指标考核标准由市环保局另行制定。

        (二)考核程序。考核实行自查和市政府考核相结合。

        1.各县(市)、区自查。被考核县(市)、区政府对照本方案及《考核办法》的要求,组织自查,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辖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报市环保局。

        2.市政府考核。依据《考核办法》,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被考核县(市)、区进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和评分工作。

        (三)考核方式。考核采取材料核查和现场检查方式进行。

        1.材料核查是指核查被考核县(市)、区政府提交的以下材料:

        1)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工作进展、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2)《辽宁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试行)》对照得分表;

        3)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有关监测报告、政府文件等。

        2.现场检查是指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被考核县(市)、区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档资料,实地查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征求当地群众意见等。

        (四)考核结果。

        根据《考核办法》,对被考核的县(市)、区政府进行打分并排序。2011年为试点年,不公布考核结果,2012年后通报考核结果。对考核得分排名靠前的县(市)、区优先安排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鞍山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组织指导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县(市)、区要成立领导小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创新工作措施。各县(市)、区要在资源整合、技术保障、财政支持、投融资机制、监督管理体制等方面,积极探索、积累经验,并学习借鉴先进省、市的成功做法,找出一条符合我市实际的农村环境保护发展的新路子。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要通过政府补贴、部门支持、镇村自筹、对口扶持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利用好中央财政支持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积极争取项目、资金支持,同时,要多方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市、县财政部门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并建立以奖代补以奖促治机制。对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县(市)、区,乡(镇)和村庄,市政府在申报中央和省财政奖补资金时给予倾斜。

        (四)强化宣传教育。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大力宣传农村环境保护的法规、政策和科普知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和支持农村环保工作的积极性,共同推进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附件:鞍山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市环保局       

        2011年9月14日    

         

        附件:

        鞍山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副市长

        副组长:孙书鹏 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环保局局长

         员:金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月兰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孙彬彬  市环保局副局长

        徐德明  市建委副主任

        张东红  市交通局副局长

        梁尔连  市农委副主任

          市水利局副局长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李德惠  市卫生局副局长

        王东明  市统计局副局长

        郭继光  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市林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王伟(兼)。